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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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圻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鍾亞達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審判長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應依序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海祥」、「法官崔玲琦」、「法官林孟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依序所載「審判長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依序所載「審判長法官林海祥」、「法官崔玲琦」、「法官林孟皇」不符,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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