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之理由第10行關於「本院」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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