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曾菊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6年6月間向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0)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
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依法公告等語,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陳
述,本院審酌原告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
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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