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85號原告 朱燕珍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順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範圍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之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3,000元(200,000+13,3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06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4,561元外,尚應補繳96,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