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葛原茂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新助 葛清美 葛麗華 葛麗姝 陳憲仁 陳憲彰 陳憲凱 蔡爾振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被告 林清華
廖本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葛新吉應就主張繼承被繼承人 葛日成 所有之系爭鐵皮房屋已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之事實,應提出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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