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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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白海立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62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且經本院裁定命陳報補正,亦未於期限內補正之。經本院審酌其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