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葛原茂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新助 葛清美 葛麗華 葛麗姝 陳憲仁 陳憲彰 陳憲凱 蔡爾振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被告 林清華
廖義瀋 廖義烽 廖義田 廖敏 廖霞 廖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為被告 廖本元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本元已於本件宣判日即民國107年3月1日死亡,其長子 廖義永 及配偶 廖紀芳 均已亡故,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南投縣集集鎮戶政事務所10
7年6月1日集戶字第1070000909號函及函附被告廖本元、廖義永、廖紀芳之除戶謄本、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足認廖本元之全體繼承人即為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聲明承受被告廖本元之訴訟,惟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廖義瀋、廖義烽、廖義田、廖敏、廖霞、廖緩為被告廖本元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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