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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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