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黃俐泠
被告 黃維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簡字第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