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68號聲請人 吳尚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春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經提示不獲發票人付款所作成之拒絕證書。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5條、第86條規定行使追索權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而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同法第106條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應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上開規定而為准、駁之裁定,本票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記載,若未提出作成拒絕證書,形式上審查應駁回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則依前開說明意旨,自應提出該票據經提示而未獲付款所作成之拒絕證書,附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