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朝賓 代理人 劉永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石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建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建志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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