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林淑君 被告 謝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即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本件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