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盈倡木箱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祥 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9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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