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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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時 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50,500元,嗣原告於民國94年10月25日以陳報狀陳明:「一、補加訴訟標的金額(一)請求賠償一千五百萬元整」,原告請求之賠償額,經本院於94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中,請原告當庭確認為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2,000萬元,此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88,000元,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亦有同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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