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年2月2日由其母 李秋梅 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遲至106年6月12日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狀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6月19日將上訴狀函送本院處理。經查,本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