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上訴人 鄧長弘
鄧育昇 鄧伝淓 鄧雪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被上訴人 鄧鈺璇
鄧啟宏 鄧政禾 蔡鈁予 鄧孟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
2日送達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則參照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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