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69號聲請人 張祐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湘婷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湘婷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1.相對人陳湘婷簽發本件票據時尚未成年,應提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發本票之同意文件。2.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3.具狀列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聲請人已於104年7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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