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俊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克信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僅以「原判決廢棄」,並無記載對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予以補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行計算第二審裁判費並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對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即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遭駁回一事均表示不服者(即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均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玖仟零貳拾元。因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開期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