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39號聲請人 蔡炳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立鑫工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立鑫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1.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2.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3.如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查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已於104年6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