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83號聲請人ChristopherMoore即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TeresaFlynn即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周育正 即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寶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決議選任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4年12月15日股東會議紀錄、簿冊文件清冊、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8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