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程緯華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參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而上訴第二審,目前仍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字第6號),因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惟上開事件第一審所為證據調查及其他言詞辯論重要事項,筆錄記載顯有疏漏,恐將影響第二審裁判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補正等語。惟查,言詞辯論筆錄內,所應記載者乃辯論進行之要領,除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各款諸如「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裁判之宣示」或同條第2項所定經審判長命記載於筆錄者等應為記載外,非所有當場之陳述均應記載。本件聲請人僅泛稱上開事件第一審筆錄顯有疏漏云云,卻未具體說明其係何日庭期中之何項應記明筆錄之主張、聲明或陳述有疏漏,且未說明其認為筆錄疏漏之內容是否合於上揭應記載之辯論進行要領事項,致無從判斷其何以不得於第二審續審中更為主張或陳述之情形者,難謂已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乃經審酌上情及依據前述說明,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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