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家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49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7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邱麗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