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瓊玲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萬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