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雅雯 指定送達:臺中水湳郵局第149號郵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旭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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