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

原告李00(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李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李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00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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