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陳姵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姵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9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72,842元

1

利息

113年2月21日

113年6月13日

(114/366)

4.99%

7349.2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21日

113年6月13日

(114/366)

0.499%

734.92元

小計

8,084.12元

合計

480,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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