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告乙○
4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