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揮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梅花 扳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揮原前因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901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梅花扳手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揮原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9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未經撤銷之事實,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97年度上職議字第5464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偵查及執行卷宗審核無訛。上開扣案之梅花扳手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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