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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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連江縣介壽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蘭金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暫編172(1)地號,面積322.5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元,故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83,546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面積共32
2.51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長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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