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采璇 (原名 劉美婷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2,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
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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