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阮泗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宗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俾憑辦理: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應表明請求被
告賠償之金額)。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請求被告賠償金錢,即為請求賠償之
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