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