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梁世義 原告 梁家銖 即 梁世燦 原告 梁世銘 即 梁世明 原告 梁榮顯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采筑 上列原告等於民國101年5月7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之完整地號及其土地登記謄本。
二、訴訟代理之委任狀原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