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鎮○○街○巷○○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通緝後始行到案,遂自民國97年6月1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遂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此外應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鎮○○街○巷○○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