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傑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三六七五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邱明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