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號聲請人 吳濬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762,961元【計算式:740坪土地×3.305×55,102(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民事聲請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