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陳 輝陽 債務人 翁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陳輝陽 邀相對人翁美蓮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20日止累計27,866元正未給付,其中21,538元為消費款;6,32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美蓮、陳│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538│輝陽│││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