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威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緯豪 訴訟代理人 崔小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昶旺 營造股│永豐商業銀│103年9月16日│4,725元│AH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002│昶旺營造股│永豐商業銀│103年8月19日│5,460元│AH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003│昶賀工程股│永豐商業銀│103年9月16日│46,200元│AH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