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9號抗告人 黃文潭 即聲請人4樓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5月7日以「異議暨聲請法官迴避狀」對本院於103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又抗告人雖併聲請法官迴避,惟其聲請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駁回,故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