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