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他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他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他字第9號原告 許演洲 上列原告聲請交付審判更定其刑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依法繳交裁判費,經本院以103年度他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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