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陳小玫 被告 任家安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1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