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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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王承洧 被告慧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被告 詹軒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0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民聲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軒祐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航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