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傅翊程 被告 范植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李宜璇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