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9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豐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277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