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波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業於104年8月1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1罪已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㈡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附表:受刑人蔡東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7日│103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速偵字第665│雲林地檢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1││年度案號│號│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531號│104年度港交簡字第2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531號│104年度港交簡字第233號││決├────┼──────────────┼──────────────┤││判決確│104年5月21日│104年11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484│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09號│││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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