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經典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
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
期不補,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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