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2號抗告人 李永雄 相對人 張劉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