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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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 高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仁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69號判決駁回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因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囑託該監獄長官為之,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並經該監獄長官於同日交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而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之聲請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