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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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 陳信正
陳美惠 陳惠玉 陳信志 陳怡成 陳怡安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榮 原告 許甘炎
許美英 許美桂 陳淑貞 許喬恩 許喬盛 許喬寧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 王文傑
王文成 王文江 王麗珍 兼訴訟代理人 王文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申報及公告地價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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